第一版:公益信托的生效要件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我国对公益信托采取许可有效制。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其受托人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许可。
我国对公益信托采取许可有效制。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其受托人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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