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公益信托的概念
公益信托,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即使整个社会获得利益之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种类型的信托在社会生活中通常体现为:委托人提供(捐赠)一定财产以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行为的规定,将受益权运用于举办某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或者运用于资助开展某一项或某些公益活动,或者运用于资助符合该行为所规定的条件的人的生活、受教育或学术研究等等。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