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信托文件应明确的内容
我国《信托法》第9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的书面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信托目的;(3)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4)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6)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7)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8)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9)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10)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11)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12)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的书面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信托目的;(3)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4)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6)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7)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8)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9)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10)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11)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12)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