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受益权的放弃
我国《信托法》第46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如果以上三个顺序的权利均不存在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关的信托关系将因违背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或不能达到信托目的而告终止。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不受信托行为的限制。即便在信托行为中有关于禁止放弃受益权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属无效。
|
|
|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139 - Cache, 58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