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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受益权的内容
     除了享受信托利益外,受益人还享有广泛的监督权能。对此从下列两个方面看:

    1、在信托执行与受托人变更方面所享有的且同时也为委托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我国《信托法》第20至23条规定了这类权利有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解任受托人权。第49条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托人有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2、否认受托人不正当地处理信托财产的行为的效力的权利。

    我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得予以赔偿。”第49条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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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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