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委托人的义务
信托关系一方面要求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却排除了其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可能性。这便使委托人在执行信托方面,无须承担任何义务。然而,提供信托财产,就委托人而言依法应当遵循一定规则。不仅如此,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为信托法所授予或者承认的受托人的权利,只要能够对委托人行使,则委托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这点出发来看,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两点:
1、确保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这是由民法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所派生的一项义务。
2、按照法律、信托行为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是由受托人报酬权所派生的一项义务。对于这一权利,受托人究竟是直接对信托财产行使还是对委托人或受益人行使,由信托法或信托行为规定,如无此规定则由其自行决定。
1、确保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这是由民法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所派生的一项义务。
2、按照法律、信托行为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是由受托人报酬权所派生的一项义务。对于这一权利,受托人究竟是直接对信托财产行使还是对委托人或受益人行使,由信托法或信托行为规定,如无此规定则由其自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