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信托法的效力
信托法的效力是指信托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发生效力。
《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1、空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人的效力。对中国境内的一切自然人、法人、组织均适用。
3、时间的效力。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4、对事的效力。信托当事人进行的民事、商事、公益信托活动均适用本法。
《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1、空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人的效力。对中国境内的一切自然人、法人、组织均适用。
3、时间的效力。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4、对事的效力。信托当事人进行的民事、商事、公益信托活动均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