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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信托与遗嘱
   生前信托与以遗嘱处分遗产有下列不同之处:

    1、生前信托的成立与变更方式均较简易。生前信托大体上是采取信托合同方式,信托合同一般而言无固定方式,但遗嘱均需严格符合法定要件,信托合同在制作上显然比遗嘱简易,且不易发生因一时疏漏未符合法定方式而使文件无效的问题。

    2、生前信托无特留份问题。父母决定其死后财产归属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仅能在不违反特留份规定的范围内,以遗嘱处分遗产。但父母如果以信托方式决定其死后财产的归属,原则上不受特留份规定的限制。

    3、生前信托的委托人虽需将财产移转于受托人但是仍可以就收益与使用保留极大权利。“本金与收益分离”信托也可赋予父母在生前享受收益的权利,父母更可在信托合同中明订受托人需听从其指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保留变更及终止信托的权利。那么,父母事实上对其财产收益支配的能力将不因信托的设立而不幅缩减,其存活时永远可指挥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也可借变更信托条款变更受益人身份或其受益内容,或借终止信托取回自己的财产。

    4、生前信托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任何权利,而立遗嘱人的遗产首需用以清偿以遗嘱人的债务。如果以前信托方式确定财产的传承,其死后财务状况恶化将不会影响其子女在信托下的本金受益权;反之,如果以遗嘱方式确定死后财产的归属,那么,子女所能继承的财产自取决于甲死亡时资产的净值。

    5、信托具有极大弹性空间可使委托人死后其意旨仍能借信托予以贯彻。

    6、信托较能配合节税规划。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信托,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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