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信托的特征
1、信托是为了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2、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权,受托人成为名义所有人。
3、受托人是对外惟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委托人虽然可以对受托人作出指示,却不能自行行使信托财产上的权利,而且,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受托人,而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4、受托人虽取得名义上的管理权,但他们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信托目的拘束,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也就是说,财产在法律上、形式上归属受托人,经济上、实质上归属受益人。
5、信托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强烈信任关系,基于个人的要素而成立。一旦信托成立,即使当初的受托人死亡、辞任,信托仍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即不存在个人的关系。
2、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权,受托人成为名义所有人。
3、受托人是对外惟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委托人虽然可以对受托人作出指示,却不能自行行使信托财产上的权利,而且,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受托人,而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4、受托人虽取得名义上的管理权,但他们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信托目的拘束,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也就是说,财产在法律上、形式上归属受托人,经济上、实质上归属受益人。
5、信托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强烈信任关系,基于个人的要素而成立。一旦信托成立,即使当初的受托人死亡、辞任,信托仍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即不存在个人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