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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监察中如何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予以保护?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复陷害,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分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因此,保护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法定责任。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依法,不仅指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监察部还专门制定了《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纪委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规章。这些都是保护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处理报复陷害者的直接依据。

  监察人员在查办政纪案件和对检查事项进行检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人不同程度的抗拒,其中包括有人为了逃避制裁和出于受到制裁后的怨恨,而对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对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也应当依据规定和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不论什么人,只要其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报复陷害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违反行政纪律的范围而触犯了刑律,则应当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监察

参考资料: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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