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人民法院的工作(十一)-终止债务人财产案件执行程序
终止债务人财产案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分已审结但尚未执行完毕和未审结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对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也应依已审结但尚未执行完毕和尚未审结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合议庭应当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不得支付任何费用,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人民法院的通知,是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停止结算活动,其已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裁定,债务人实际已无支付清偿的权利,对于未执行完毕的债务,当事人可以凭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算程序。
二、 对于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债权人可以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 对于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终止诉讼,债权人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恢复审理。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不中止诉讼,继续审理。
一、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合议庭应当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不得支付任何费用,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人民法院的通知,是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停止结算活动,其已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裁定,债务人实际已无支付清偿的权利,对于未执行完毕的债务,当事人可以凭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算程序。
二、 对于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债权人可以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 对于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终止诉讼,债权人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恢复审理。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不中止诉讼,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