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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破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破产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公司因解散而清算,发现公司资不抵债。 
  公司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之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没有如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因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这样的附加条件,公司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就会被宣告破产,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管你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还是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也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登记的公司,均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因解散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财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这是特殊破产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已不能抵偿债务,即公司已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 
  公司解散,依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依法责令解散。 
  公司的资不抵债,是指公司因上述四种情况解散清算时才适用公司法的破产规定,其他情形的解散,不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资不抵债破产规定,只能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规定。 

  注:本文所指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是指下列两种性质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一、由几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公司法,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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