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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宣告破产。”但同时又规定了企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符合宣告破产的规定,仍不能宣告破产: 
  一、 公用企业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 
  二、 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下述两个原因: 
  一、 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主要是指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活急需和必需的企业,如交通、邮电、供电、供水、供汽等企业,这些企业在整个社会生活和经济工作正常运转中提供物质保障,一旦发生情况,引起严重后果,造成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巨大震动,对这些企业一般来说,政府有关部门会提供支助,帮助其清偿到期债务,改组其高级决策层、改善经营机制、恢复活力,如果这些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助下能达其清偿债务,改善经营机制,则不宣告破产。 
  二、 企业作为债务人,凭自身的经营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作为企业,仍有能抵押的财产,在企业取得抵押担保或者信用担保后,在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完毕到期债务,说明企业有能力改变自身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能走出困境,对这种企业,可不宣告破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担保被解除,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到期债务,则依法宣告破产。 
  上述两种情形均指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下不予宣告破产的两种情形,如果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破产。”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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