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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经国家主席第45号令公布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国家公布实施企业破产法,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他的公布实施,提高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加强了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了经营状况,其经济效益显著,他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共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阐明了立法的目的、适用的范围、破产诉讼的管辖及与相关法律的链接; 
  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共六条。规定了企业破产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后债权人、债务人应履行的事项及权利、义务; 
  第三章:债权人会议,共四条。指出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组成,是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自治组织,是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债权人自治组织机构; 
  第四章:和解和整顿,共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三个月内,破产企业的上级组织可以提出和解协议,经协商,破产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破产企业进行整顿,经整顿,使破产企业“东山再起”,按期归还债权人债务,如经整顿,仍不能如期归还债权人债务的,宣告破产; 
  第五章:宣告破产和破产清算,共二十条。规定了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及破产清算的程序;明确了清算组的成立、责任、义务,界定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偿还债务的顺序等;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确定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具体时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实行的具体步骤由国务院另行安排。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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