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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宣告死亡
(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 宣告死亡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死亡的一般法定期限为4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为2年,这种情况指空难等灾害事故。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法院宣告。 
  
  (三)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四) 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财产的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有关人身关系。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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