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宣告失踪
(一) 宣告失踪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法院宣告。 
  
  (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 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宣告失踪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117 - Cache, 10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