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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监护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制度。 
  
  (一) 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担任监护人。 
  
  (二)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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