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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 工作时间 

  (一)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二)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d.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2. 节日放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公民的节假日有:

  (一)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a.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b.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c. 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d.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a.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b.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c. 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d.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参考资料: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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