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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绝卖、活卖与赊卖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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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绝卖,活卖,赊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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