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律,它涉及市场行为的诸多方面,包括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最主要体现在假冒注册商标上。该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新修订的《刑法》也有相应规定。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在处理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采取《商标法》规定的措施外,还有权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查取证职权,包括检查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对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反不正当竞争法,假冒注册商标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63 s, 6 queries, 120 - Cache, 42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