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商标争议评审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的,应在该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对恶意注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不受五年的限制。
关于争议时限的规定,兼顾了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争议评审申请人在五年内可以充分了解到市场情况的反映,期限过短,不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权;期限过长,又会使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权长期不稳定,影响新注册人商标决策的实施。
关于争议时限的规定,兼顾了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争议评审申请人在五年内可以充分了解到市场情况的反映,期限过短,不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权;期限过长,又会使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权长期不稳定,影响新注册人商标决策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