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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使用禁止使用的商标应承担民事责任
    使用禁止使用的商标,是指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商标局依《商标法》规定确定的不准使用的商标,行为人使用依法被禁止使用的商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关于该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商标,《商标法》特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行为人实施了复制、摹仿、翻译等行为在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使用了,权利人即使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多判决其停止使用,行为人不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这一缺憾,该解释指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商标法》还规定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侵权行为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行为人在不予注册时使用该摹仿、复制、翻译的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给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按侵害驰名商标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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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禁止使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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