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监察法》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的几种行为及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不同,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但是不论是被监察的部门还是被监察的人员,只要违反了监察法的规定,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都有权并且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