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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
    一、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共同原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诉讼的主体合并,其不同于诉讼的合并。诉讼的合并是诉讼的客体合并。 
  
  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一般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对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后者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三、 集团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中已有明确的规定。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方人数众多。所谓众多,是指同案原告人数须为5人以上,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5人以上”是指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不包括同一个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不可能让集团诉讼的第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诉讼,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 
  (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 
  (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5人。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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