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特征有: 
  
  (一) 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 
 
  
  (三) 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二、 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实践和学理通说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行政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6、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经复议案件的第三人。 
  
  三、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5日以内上诉。 
  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3、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诉讼,第三人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133 - Cache, 35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