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一、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原则意味着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了解的重点应是这些特殊案件。 
二、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 
 
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原则意味着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了解的重点应是这些特殊案件。 
二、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