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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一、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原则意味着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了解的重点应是这些特殊案件。 
  
  二、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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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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