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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 受案范围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混合式:首先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后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类行政案件。因此,对受案范围完整、准确的把握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 
  
  三、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是我们理解、掌握、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决定某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是否应受理时的重要参考因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有以下两个: 
  
  (一)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的就是被诉的是否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对象一般包括行为所针对的人和事,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只要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或在一定条件下、范围内可以确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作出的,即只要该行为所针对的人是特定的,就可认定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 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是衡量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一个标准。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其所体现的利益与个人尊严密切相关,与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其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且具有可转让性。又可分为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相邻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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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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