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构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审查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所做出书面裁断。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 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从而做出否定申请人的指控,肯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决定。
维持决定是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予以肯定的裁判,其适用条件是:
1、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事实是指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衡量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有相应的可靠的证据证明,具体要求是: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客观情况过程和环节清楚;
(2)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2、适用依据正确。
适用依据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具体行政行为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匹配。具体包含三层含义:
(1)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2)这些依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没有适用不该适用的规范,也没有该适用的规范未予适用。
3、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守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具体包括:
(1)符合法定的方式,如表明执法身份、说明理由等;
(2)符合法定形式,如采取书面形式、证照形式、制作笔录等;
(3)符合法定手续,如通知、批准、送达等;
(4)符合法定步骤,如先行告知等;
(5)符合法定时限要求,如讯问查证的时限不超过24小时等。
(二) 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从而做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这种复议决定针对的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做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它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
履行决定的适用条件是:
1、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做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有事实根据与法律、法规依据的,如申请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等。履行决定所针对的是应申请的行为,因而必须先有相对人的申请存在。
2、被申请人是有权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要求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也就是说,相对人必须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只有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才存在作为的问题。
3、被申请人未做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无正当理由。
(三) 变更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做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变更决定实际上是复议机关直接做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决定所变更的是原具体行政的内容,如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就无直接变更的理由。
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撤销决定
撤销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一定的事实作为根据,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证明,如果在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的行为不能保证正确合法。主要事实不清,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或者没有证据不充分。
2、适用依据有错误。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适用依据有错误,必然导致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3、违反法定程序。
遵守法定程序是作出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保证,违反法定程序,就容易作出错误的决定,况且,不论由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上是否合法,相对人一方都会对其合法性存有疑虑。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务权限的行为。行政越权主权有两种情形,一是纵向越权,一种是横向越权,越权行为是实体违法乱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正确,只要是越权行为,复议机关都要根据越权无效的原则,将其撤销或变更。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断专横地运用行政职权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虽然在其职权范围内,但不合理、不适当地行使行政职权。滥用职权表现为违反法定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既不符合法定目的,又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理由。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虽然合法,但却明显不妥当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发生在自由裁定量领域。基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同样不能滥用。
(五) 确认决定
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六)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意赔偿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可以单独作出这种决定,也可以同其他决定一并作出。
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必须做出书面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之后做出的结论性裁决的书面形式。
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必须在60日的审结期限做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将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于复议人员而言,这是失职行为,将受到批评教育;对复议申请人而言,可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