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 申请复议的条件
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程序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 一般条件
指不管提起何种复议请求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普遍适用于任何复议案件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五项:
(1)申请人符合资格。即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必须明确指出谁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要求复议机关保护自己的哪些具体权益和提供哪些具体的救济;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时间条件
又称申请时效,是申请复议权的时间限制,超过申请时效,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复议申请。申请时效可以分为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两种:
(1)一般时效,指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的申请时效。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时效为60日。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一般时效为15天,考虑到期限太短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申请时效。同时行政复议法废止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短于60日的规定,只有当其他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仍然适用该规定。
(2)特殊时效,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是超过60日的才有效,否则,一概适用一般时效。
(三) 形式条件
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但无论是书面的复议申请,还是口头申请,均应符合诉状的一般要求。
二、 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受理标志着复议申请的成立和复议程序的开始。
(一) 审查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审查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
(2)审查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时效,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审查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请求、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4)审查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 受理
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复议申请既是复议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必须严格依法履行。
1、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不予受理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受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
3、如果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决,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