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一、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
不是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是为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 
复议申请人资格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标准,实践中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情况较为复杂,经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即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行政复议中最大量的,也是最直接的申请人。 
(2)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的对象。 
复议申请权为申请人所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资格可以转移。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有三种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时,申请人的权利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组织系统,内部机关各种各样,在不同情况下,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亦有不同,由此产生了复议被申请人的确认。不过复议被申请人的确认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几乎相近。大致包括以下规则: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作为复议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和个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6)对于派出组织所为的行为,如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所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申请被申请人;如果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三、 行政复议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四个条件:与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参加复议活动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 
四、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是承担复议职能,行使复议审查权的组织。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具体负责办理复议案件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复议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办事机构。复议机构复议案件时,只能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 
我国采取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也是承担复议职能的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其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复议职能。复议机构做出的复议决定经复议机关首长个人或集体讨论认可、批准后,要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做出并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 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 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
不是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是为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 
复议申请人资格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标准,实践中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情况较为复杂,经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即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行政复议中最大量的,也是最直接的申请人。 
(2)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的对象。 
复议申请权为申请人所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资格可以转移。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有三种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时,申请人的权利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组织系统,内部机关各种各样,在不同情况下,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亦有不同,由此产生了复议被申请人的确认。不过复议被申请人的确认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几乎相近。大致包括以下规则: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作为复议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和个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6)对于派出组织所为的行为,如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所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申请被申请人;如果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三、 行政复议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四个条件:与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参加复议活动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 
四、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是承担复议职能,行使复议审查权的组织。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具体负责办理复议案件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复议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办事机构。复议机构复议案件时,只能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 
我国采取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也是承担复议职能的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其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复议职能。复议机构做出的复议决定经复议机关首长个人或集体讨论认可、批准后,要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做出并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 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 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