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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 
 
  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采取了三项标准: 
  
  (一)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与行政诉讼相同,行政复议也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但不同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新的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二) 违法和不当标准。 
  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法院一般不予干涉。但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也应该不受合法性所限。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三) 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限制,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人的权益为特征,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利,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将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标准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展至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显然要比人身权、财产权更为宽泛,还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凡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加之决定行政复议范围的主要在受案范围的标准,因此,相关内容可以参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只作简单说明。具体包括下列几类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案件。
  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的行政复议;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3)许可证管理案件。
  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4)行政确权案件。
  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8)行政许可案件。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10)行政给付案件。
  指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11)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即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不能受理的行政争议: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做出的惩戒决定,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辞职、辞退、职务任免等决定。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不在复议范围;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机关享有处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权力。行政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除行使裁决处理权外,还经常采用调解的方式,即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复议机关只能就原调解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做出判断,不能最终解决调解处理所针对的民事纠纷。因而不在复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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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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