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强制执行
    一、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若干部门的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程序。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根据;第二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第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督促教育,动员义务人自己履行。当事人履行了行政法义务的,就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强制措施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厉的措施,而应当遵循由弱到强的使用顺序。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二) 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涉及人身自由和使用武器的直接强制,应当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实施。对财产的强制主要有强制划拨存款。强制扣押财产、强制收缴财物和强制拆除建筑物等,具体执行权限由法律。法规分别情况作出规定。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 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全理时间; 
(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 
(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 
(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 
(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三) 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 
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若干部门的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程序。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根据;第二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第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督促教育,动员义务人自己履行。当事人履行了行政法义务的,就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强制措施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厉的措施,而应当遵循由弱到强的使用顺序。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二) 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涉及人身自由和使用武器的直接强制,应当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实施。对财产的强制主要有强制划拨存款。强制扣押财产、强制收缴财物和强制拆除建筑物等,具体执行权限由法律。法规分别情况作出规定。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 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全理时间; 
(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 
(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 
(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 
(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三) 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 
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