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属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或社会团体解决纠纷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民间仲裁等。但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为中间人,裁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只有当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裁决处理。行政裁决民事纠纷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行政裁决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表现在行为的方式,更主要还体现在其行为的程序上,必须按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由法律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2)权属纠纷裁决。指双方当事人因其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这类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矿产、草原等资源的权属争议和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等; 
(3)补偿性纠纷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补偿问题的争议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裁决,作出强制性补偿决定; 
(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除上述三类纠纷之外,由于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产生的其他纠纷,有的依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裁决处理。 
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由法律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2)权属纠纷裁决。指双方当事人因其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这类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矿产、草原等资源的权属争议和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等; 
(3)补偿性纠纷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补偿问题的争议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裁决,作出强制性补偿决定; 
(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除上述三类纠纷之外,由于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产生的其他纠纷,有的依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裁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