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其特征是: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3)行政许可的事项由法律明确规定。许可以禁止为前提,而禁止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 
(1)权利许可与资格许可。权利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只要获得了行政机关的许可,相对人就可以从事该项活动;资格许可是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如律师资格证、会计资格证等,它是相对人某种能力的证明,是从事某种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的前提条件; 
(2)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某相对人获得某种许可后,即获得对此事项独占的权利,如专利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凡是符合条件的相对人均可申请而获得的许可,如颁发营业执照、授予律师资格等; 
(3)独立的许可与附文件的许可。前者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包含了许可的全部内容,无须其他文件补充说明,如卫生许可证。后者指除许可证本身外,还需附加文件对许可的内容加以补充说明,如专利证书需附专利说明等;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前者指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行使该项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并且不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排污许可证等。后者指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