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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效力、撤销和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确定受领的规则是:对于当面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受送达人签收即视为受领;留置送达以送达人将行政决定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并在回执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日期,而视为相对人受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相对人受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相对人受领日期;公告送达则以公告确定的一定期限届满的日期视为相对人受领的日期。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1、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它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 
  
  (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
  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
  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 
  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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