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为什么监察机关复查、复核、复审、复核实行两审终结制?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一第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复查、复核,复审、复核实行两审终结制。
实行两审终结制,即有利于保证监察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监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作这样的规定并不妨碍申诉人仍有继续申诉的权利,只是这种申诉在法律上不再具有必须按照复查、复核程序或者复审、复核程序处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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