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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一) 制定机构 
 
  制定发布行政决定、命令有机构,可以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 制定权限 
 
  制定发布决定、命令是人民政府的普遍职权和表达其管理意志的普遍形式。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以发布决定、命令的形式行使其各种职权。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发布决定、命令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第90条规定,各部、委员会发布命令、指示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和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三) 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在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有制定程序方面,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有关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 
  监督程序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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