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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宪法的分类
   (一) 宪法分类的意义 
 
  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二)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宪法的某些外部表现特征,对宪法作了许多分类。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如美国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存在于若干宪法性文献、宪法判例或传统习惯之中,而又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形式的宪法。如英国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是效力高于一般法律,修改需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繁复和严格程序的宪法,叫做刚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叫做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凡是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称为钦定宪法。如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凡是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凡是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现代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形式上的标准,对宪法作了各式各样的分类。主要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等等。 
  
  (三)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类方法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因而是科学的分类方法。 
  有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根据列宁说过的一句话“当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将法律与现实脱节与否作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虚假宪法和非虚假宪法。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宪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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