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其它法律规范一样,归根到底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将宪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根本任务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它是宪法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矗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没有宪法的依据就无从产生,因此人们也形象地称宪法为“母法”。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当然有的法律公开宣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法律虽不明确宣称,但也是以宪法作为立法基础的。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在一个多级立法的国家里,依据宪法产生的各个级别的立法都应该以宪法作为标尺,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我国宪法第五条就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③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是一国最高的和最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守它,将它奉为行动的最高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三)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四)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其它法律规范一样,归根到底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将宪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根本任务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它是宪法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矗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没有宪法的依据就无从产生,因此人们也形象地称宪法为“母法”。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当然有的法律公开宣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法律虽不明确宣称,但也是以宪法作为立法基础的。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在一个多级立法的国家里,依据宪法产生的各个级别的立法都应该以宪法作为标尺,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我国宪法第五条就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③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是一国最高的和最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守它,将它奉为行动的最高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三)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四)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