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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立法
一、 立法的定义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第四,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第六,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矗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固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对立法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三、 立法原则
 
  
  (一) 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二)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三) 民主立法
 
  
  (四) 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四、 当代中国立法的程序
 
  
  (一) 法律议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不同。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二) 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 
  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 
  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三) 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四)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己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公布后的法律生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和《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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