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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律关系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二)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 
  
  三、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所属的领域不同。 
  (2)针对的主体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两者的区别是: 
  第一,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 
  第二,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二)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的完善来保证两者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落实。 
  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因此总归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义务也是有限度的。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四、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 
  
  五、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 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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