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监察法》对复审、复核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监察人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这一规定对复审、复核申请提起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复审复核申请提起的期限,是指复审、复核申请人行使复审申请权、复核申请权的时间限制,即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复审、复核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复审、复核申请,则通过复审、复核程序申请监察机关裁决的权利即行丧失。如果逾期提起复审、复核申请,则不能导致复审、复核程序的发生,而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复审、复核申请人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复核申请。
依照本条规定,对于复审,原审机关应当自收至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于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一规定是对复审、复核期间的规定。所谓复审、复核期间,是指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活动的期限,监察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决定。规定复审、复核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及时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复审和复核都存在着更改和不更改原审结果的情况,为避免复审和复核程序影响对正确处理结果的执行,本条规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规定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有利于保障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监察决定、复审决定的效力,维护监察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作这样的规定也不影响对复审、复核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复审、复核申请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监察决定、复审决定的申请后,监察机关经过复审、复核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复审、复核决定。这一复审、复核决定的效力始于原决定生效之时。因此,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实际后果看,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丝毫不影响复审、复核申请人行使其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