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监察中的复审、复核程序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复核决定。
所谓复审,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不服监察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原监察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的活动。
所谓复核,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的活动。
所谓复审、复核程序,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复审申请、复核申请,对原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决定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规定复审、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地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办事。
所谓复审,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不服监察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原监察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的活动。
所谓复核,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的活动。
所谓复审、复核程序,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复审申请、复核申请,对原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决定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规定复审、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地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