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政监察法》对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程序以及监察机关处理该申诉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一、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程序以及监察机关处理该申诉的程序。
所谓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程序,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监察机关予以复查、复核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所谓处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的程序,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其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核并作出复查决定、复核决定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依照本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对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这里对申诉提起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所谓申诉提起的期限,是指申诉人行使申诉权的时间限制,即申诉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申诉,则通过复查、复核程序请求监察机关裁决的权利即行丧失。如果逾期提起申诉,则不能导致复查、复核程序的发生,而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申诉人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诉。
依照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里对复查、复核期间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复查、复核期间,是指监察机关进行复查、复核活动的期限,即监察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核决定。规定复查、复核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及时处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这是指申诉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对原决定予以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