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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监察机关作出对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审批需要什么程序?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所谓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以及对在全国或在某一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调查事项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监察决定一经作出,即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产生约束力,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必须执行;监察建议一经提出,有关部门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权益有直接影响,因此,监察机关在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特别是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时,应当十分严肃和慎重。作出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重要监察建议的审批较之于一般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更加严格。所以,本条规定,地方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才能正式发出;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才能正式发出。对作出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重要监察建议的审批程序加以规定,目的在于确保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正确、合法。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监察

参考资料: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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