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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立法原理
一、  立法原理

(一)立法和立法学的直接的理论基础。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性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表现,又是立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立法原理的形式和内容

1、 形式

(1)专门的立法原理著述或立法学原理著述

(2)总论性或综合性立法学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

(3)关于立法制度的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

(4)关于立法技术的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

(5)关于立法思想的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

(6)其他立法学著述或法学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

2、 内容

(1)关于整个立法的总的、基本的原理

(2)关于立法制度的原理

(3)关于立法技术的原理

二、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体现。

(二)立法基本原则的层次

1、 整个立法的总的基本原则

2、 各种级别立法,如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3、 各种主体立法,如议会立法、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

4、 各种法的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的基本原则

5、 各个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立法基本原则

(三)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

1、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实际生活表明它们的立法基本原则通常主要是以观念形态对立法发挥作用的。

2、 中国立法基本原则通常也是以一定的观念形态存在的。然而由于中西社会形态、历史发展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并没有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那种法治观念。

3、 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由观念形态向法定制度形态的正式转变。

4、 目前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有了观念化的形式和和法律制度形式这样的双重存在形式

(四)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化

1、立法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2)、法治原则

(3)、民主原则

(4)、科学原则

2、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1)近代以来的各国宪法具备的共通性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2)中国立法所遵循的宪法基本原则是指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按照这条基本路线,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在现时期以及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为基本点。

3、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1)立法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者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2)立法法对法治原则的表述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坚持立法法治原则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①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② 拒绝只强调本部门、本地方利益的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③ 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

4、 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民主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① 立法主体是广泛的,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

② 立法主体多元的,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之间应当有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

③ 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

④ 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是民主的,在立法过程中注重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的参与立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5、 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1)立法观念科学化

(2)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3)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第五讲 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

一、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全貌

(一)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的法律案,直接进入会议议程;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能否列入会议议程,由主席团决定。提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直接向大会提出,这是极少数。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经由常委会审议后,再由常委会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这是绝大多数。

(二)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说明。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除代表团审议外,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代表团团长会议或有关代表审议。其中,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是每个列入议程的法律案所必经的程序。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五)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另行规定。

二 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制度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立法运作制度,主要包括提案权的归属、提案权的行使和所提法律案列入议程的制度。

三、 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的归属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两大主体

(一)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二)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四、  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的行使。

(一)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所提法律案,没有具体内容上的限制。

(二)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所提法律案则既无自身职权范围的限制,也未必需要与自身有关。

五、  全国人大法律案的列入议程

三种情形

(一)全国人大主席团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一概直接进入议程,不发生由另外机构将其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三)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三种处理程序。

1、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决定列入议程的,则在本次会议审议;决定不列入议程的,则本次会议不予审议。

2、 主席团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所提法律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不作决定,而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3、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先向常委会提出然后经由常委会而向大会提出的法律案,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常委会决定提请大会审议的,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六、  全国人大法律案审议制度。

分为两种:

(一)对列入会议议程之前的法律案的审议,审议的目的主要是决定法律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同时对拟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也作一定的完善性工作,比如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召开之前先向常委会提出再由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所进行的审议和完善。这种审议是准备性审议。

(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的审议,审议的目的主要是决定法律案是否可以表决通过成为法律。这种审议,可以称其为正式审议。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

1、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主要是一种从专业的角度予以把关的审议。全国人大迄今共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1)提出法律案

(2)审议法律案——凡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不仅需要经由代表团审议,还要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3、 法律委员会的审议

(1)地位和性质: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所有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是中国立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2)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程序

① 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② 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对重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对法律草案是否成熟可行和其他有关情况予以评估,还要包括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等。

③ 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法律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再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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