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就象一个巨大的富有活力的有机体,以其自身的方式在运行壮大。 象任何一个有机体一样,它的体内也会有细菌,产生病毒,有害细胞, 侵蚀整个机体,同样它也有预防和消灭这些有害物质的机制,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欧洲反舞弊局(OLAF, Office européen de lutte anti-fraude) 。
一、OLAF的来由:
欧共体条约第280条(原第209A条)第一款规定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与一切有损共同体财政利益的舞弊及不法行为进行斗争。
委员会(Commission)作为欧共体的执行机构,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了进行反舞弊调查的任务 。欧共体委员会中的反舞弊协调办公室(UCLAF)曾一度主要担负起这一职能。
最初,委员会在其下所属的各部门(Directions Généales, GDs)内部分别设立了负责反舞弊的行政单位。1987年,委员会决定在其总秘书处中建立一个负责协调的中心单位, 也就是反舞弊协调办公室(UCLAF)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这方面的事务。 从1990年开始,委员会显著加强了UCLAF在侵害欧共体利益的反舞弊斗争中的职能,到1994年底委员会已开始将UCLAF装备成具有必要的财政,警察,海关,司法和税务权利的反舞弊核心部门 。
但是作为从委员会内部建立起来又隶属于委员会而且局限于在委员会内部行使职能的部门, UCLAF有很多的缺陷和局限性:
首先,它只能负责委员会内部各个DG中发生的不法侵害欧共体利益的问题,其权力难以涉及其他机构,侵害欧共体利益的行为显然不仅发生在委员会中, 其他机构的成员也有机会对欧共体的财政利益造成危害, 而对这些问题UCLAF却无从插手。
其次,由于舞弊案件多是各国的企业与欧共体机构中的官员内外勾结形成的, UCLAF没有健全的和各成员国合作的机制,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 要想彻底查清楚一个案件难度很大。即使查清,由于其没有足够的司法权利, 没有各成员国司法机构的配合,也很难真正取得成效。
再有,UCLAF是委员会内部的一个部门,由于机制不够健全,其获取信息不够迅速、通畅,进行调查也不够便利,因此使反舞弊斗争进行的不够有力,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 欧共体委员会于1997年11月25日向欧洲议会预算控制委员会提交了名为 “更好的行动起来反对渎职,财政不法,舞弊和腐败”的通报 。
1998年10月11日,审计院 又通过了关于UCLAF的全面的报告 ,具体而翔实地阐述了改革与完善处理对共同体财政侵害事件的机构的必要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欧共体委员会于1999年4月28日做出决定,建立欧洲反舞弊局(OLAF) 。
二、OLAF较之UCLAF的进步
1. OLAF承担起原UCLAF的全部工作,原UCLAF的人员也划归OLAF。 OLAF独立负责实施委员会的反舞弊,反贪污和一切侵害共同体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斗争的职能, 其工作的主要方式是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行政调查(Enquêtes administratives internes et externes)。当然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也应遵守条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除此之外,OLAF还可以担负委员会欧共体其他机构和组织委托的其他调查任务。
2. 除了进行调查的职能之外,还赋予OLAF许多其他的职责, 如负责起草这一领域相关的立法文件,代表委员会介入相关领域的活动等,总之, 负责委员会在相关领域的一切工作。
3. OLAF在反舞弊领域和各国合作,协调配合, 同时也是和各国警察当局和司法当局的直接对话者。
4. 鉴于欧洲反舞弊局(OLAF)的局长(directeur)是一个责任重大的角色, 他对调查(Enquête)的进行独立负责,因此对这一职位的任免做出特别规定。 (详见下文三)
5. OLAF在行使调查职能时保持绝对的独立地位, 在调查中局长既不征求也不接受委员会,任何一个政府,任何其他欧共体机构或组织的指示或意见。
6. 设立一个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OLAF进行内部调查的职责的监督(监督委员会的具体组织与运作见下文六)。
三、OLAF的局长
OLAF实行局长负责制,除了调查是在局长的带领下进行之外, 局长还决定OLAF人员的任免,具有人事权。由他决定录用人员的条件、程序、工作合同的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可以续签或延长合同等。这其实也是保障OLAF工作独立性的一种表现,使OLAF的人员在工作中保持公平、公正,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要保证OLAF的独立性首先要保证其首长的独立性, 因此对OLAF首长的任免有特别的规定和程序, 这是保证OLAF的独立性在制度上的表现。
OLAF的局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届。局长的候选人公开征集, 在必要的时候还会在共同体公报上公布征集信息。在征求了监督委员会 的意见后,由欧共体委员会建立一个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的名单。 再经过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商议后, 由共同体委员会从名单中的人选中任命OLAF的局长。 同样委员会要对OLAF的局长进行职务处罚或免职也应征求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处罚的具体措施以及免职的决定还要以动议的形式通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局长全权负责调查的实施,在其行使职务时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如果有任何机构对这种独立性构成干扰,OLAF的局长有向欧共体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
同时,局长也有定期向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以及审计院汇报OLAF所进行的调查的结果的义务。
当然在汇报中要注意尊重调查中需保密的内容, 调查中所涉及的人员的隐私或合法权利等等。
四、OLAF的内部组织
OLAF的首脑和核心人员是局长,在其之下主要设有四个部门: 一个负责内部调查 ,一个负责外部调查 ,一个负责行政事务,还有一个是技术支持部门(Service technique)。
五、OLAF进行调查的职能
A.- OLAF进行调查的意义
OLAF进行调查除了保护共同体的财政和经济利益这一宗旨和目的外,另一个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共同体力图建立统一市场,在这一大背景下,一个企业自由流动以及进行活动的区域和范围非常大,可以遍及整个共同体的领土。而一个国家无论是警察当局还是司法当局只能局限在自己国家的范围内进行调查, 追踪犯罪,很难对一个企业在各国的活动进行整体的调查和控制。而OLAF是站在共同体的高度,通过和成员国司法及刑事的合作,可以在各个成员国中进行调查, 这对于彻底查清犯罪,制止和消除对整个共同体和各国利益的侵害非常有效。
B.- 调查概况
OLAF的工作重点是进行调查,法文为enquête,英文为investigation。OLAF进行的调查分为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
1.- 内部调查
内部调查是指对欧共体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展开的调查。 欧共体条约第288条第2款规定, 共同体应挽回由其机构或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行使职能时造成的损失。另外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委员会应与损害共同体财政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并且在第5款规定了委员会每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的义务, 这一报告就是在OLAF实施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机构应作广义解释,如除了条约中建立的欧共体机构外还包括欧洲中央银行, 虽然它不属于欧共体的机构,但也在可以进行调查的范围之内; 另外还包括不是由条约建立的,但是也是为了保障共同体的运作的机关和组织(organe et organisme)。而反之作为欧共体机构之一的法院却不在受调查的范围之内,因为其掌管的是司法和法律解释的职能,不和共同体运作中的具体经济行为发生联系。法院和OLAF的工作更多的是一种承接关系,很多由OLAF进行的调查最终都由委员会提交到欧共体法院接受判决。
OLAF在内部调查中主要针对的是共同体机构中的行政人员或官员在职务活动中的舞弊,贪污,腐败,渎职, 以及一切有损共同体财政和经济利益的不法行为。
2.- 外部调查
外部调查是指对成员国中的企业实施的对其有损共同体经济利益的行为的调查。这种调查不是在共同体机构内进行,而是常常需要到各个成员国中去实地进行, 因此称为外部调查。
有许多损害共同体经济利益的行为是由成员国的企业和共同体机构中的人员共同进行的。以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为例,在共同农业政策下有援助体制, 一个不符合受援助条件的企业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与共同体机构中的官员相勾结获得援助, 这就是一种对共同体经济利益的损害。当OLAF获取有关的可疑信息后,就对这一官员展开调查,这就是内部调查; 同时对这一企业进行调查,这就是外部调查。 当然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并不总是相伴而生的,由于侵害经济利益的情况非常复杂, 也有可能只进行内部调查或者只进行外部调查,这要视情况而定。
3.- 调查的性质
OLAF进行的调查的性质是行政性的。这里所说的行政调查是指OLAF的工作人员在行使OLAF的职能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控制,核查和行动 。
C.- 调查的过程
1.- 调查的开始
a.- 内部调查的开始
内部调查的是由OLAF的局长本人发起并决定,或由将要在其中进行调查的共同体机构,机关和组织(institution, organe et organisme)发起,由局长决定开始的。但是不同于外部调查的是,内部调查还有一个条件, 就是将在其中进行调查的机构,机关和组织要提前接受一个决定(décision), 只有机构,机关和组织接受了这个决定,OLAF才可以在其中进行调查;对于没有接受的,OLAF就无能为力了。
这种决定的内容是由各个机构商议确定的,主要包括以下规则:
-机构,机关,组织中的成员,官员,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负责人, 有与OLAF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的义务;
-OLAF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实施内部调查的程序,以及保障与调查相关人员的权利。
b.- 外部调查的开始
外部调查是由局长本人发起并决定,或者经相关成员国的请求由局长决定开始进行的。
2.- 调查的进行
a.- 内部调查
内部调查是到被调查的机构,机关或组织(以下统称被调查机构)的内部进行的。
OLAF的人员可以不需预先通知并且毫不迟延的进入被调查机构获取一切信息,包括: --有权检查被调查机构的会计帐册,复印一切材料,获得一文件的摘要, 以及被调查机构所掌握的一切信息的内容。在必要的时候, 还可以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材料,信息或文件的消失。
--可以要求被调查机构的人员,包括负责人提供口头信息。
OLAF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现场监视有关人员的行动,以获取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的相关信息。OLAF还可以向一切有关人员询问其认为对调查有用的信息。
b.- 外部调查
外部调查是到各成员国现场进行的。
外部现场调查的对象是实施了不法行为的经济运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以及成员国内国法承认的一切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此外,还包括参加, 协助或者避免不法行为发生的人。 这些经济运作者有义务允许调查人员进入其用于职业用途的处所,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如果确实必要的话,OLAF还可以对其他经济运作者进行监控,以获得其掌握的对确定被调查对象的不法行为有用的信息。
OLAF在成员国进行的调查要和成员国的行政调查遵循同样的条件,并且可以运用和成员国的行政调查同样的物质手段。
OLAF的工作人员有权获取与经济运作者有关的一切信息和材料,并且可以对需要的材料进行复印。OLAF需要控制和核查的资料尤其包括:
--职业文件和簿册,如经济运作者所掌握的发票,税单,付款单,银行证明等;
--信息数据;
--生产,包装,发送货物的体系和方法;
--对实物或货物数额或者经济运作者行为的检验;
--货物样品的抽查和核实;
--工程进度与投资状况,远期投资的用途;
--预算和会计文件;
--补贴计划的财务与技术执行情况;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以上资料采取保全措施,特别要保护可能成为证据的材料。
在需要的时候外部调查也可以到非成员国的其他国家进行,但要符合和遵守现行的和该国合作的协议。另外,在共同体之外的他国进行的调查也要符合所在国的程序要求,
这样获得的材料才在未来有证据的效力。
3.- 调查的条件和限制
a.- OLAF的人员进行调查要携带证明其身份和资格的证件,并且要有局长的授权书。
b.- OLAF的调查有一定期限限制,每个调查的期限要与案件相关金钱数额大小和案情复杂程度相适应,不得无故拖延 。
c.- OLAF在成员国进行的调查不能损害成员国依据其内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定所进行的控制,也不能损害共同体机构根据条约,尤其是共同体条约第248条(原第188条C) 所进行的控制。
d.- OLAF的外部调查要遵守成员国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不可以与根据行业法规进行调查,或成员国已经进行的调查相重复,或者相冲突。
e.- OLAF在调查中需要进行的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必须向所在国权力当局请求协助执行,OLAF没有独自采取措施的权力。
f.- OLAF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属于职业秘密的范畴,受欧共体机构相关法律的保护,这些信息不对共同体机构中或成员国中的不相关人员公开。OLAF有保密的义务;这类信息除用于保护共同体利益这一特定目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局长负责监督OLAF的成员的行为符合共同体法和国内法对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的规定 。
D.- 调查报告
在每次调查之后都要在局长负责之下建立一份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
--调查出的事实情况;
在存在不法侵害共同体利益的情况下,还应包括:
--财政和经济损失;
--调查的接论;
--局长对后续程序的建议。
报告的建立要注意符合相关国家程序法的要求,以保证其在后续程序中能够起到证据的效力。
E.- 调查的后续
调查结束后,如果查明确实存在侵害共同体财政和经济利益的情况,OLAF将把全部材料移交给有关机构--如果关系到内部调查的话-- 由其对机构中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行业处罚,如果必要的时候,寻求刑事处罚的途径;另一方面,OLAF还可以把材料移交给有关成员国的司法当局--如果关系到外部调查的话--由其对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司法程 序上的处理,OLAF在调查中获得的材料和信息可以作为证据在司法程序中使用。
各共同体机构或成员国有将后续解决的结果通知OLAF的义务。
F.- OLAF与被调查机构以及成员国的合作
OLAF与被调查机构和成员国的合作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调查前的合作;二是调查中的合作;三是调查后的合作。
1.- 调查前的合作
在不存在调查的时候,各共同体机构就有与OLAF沟通本机构中存在的有可能侵犯共同体财政经济利益的可疑迹象的义务。一旦OLAF所进行的调查,询问有可能涉及机构中的某一个人时,OLAF也会通知该机构。但是当调查需要绝对保密或者这种调查,询问只有借助所在国司法机关的权力才能进行是,通知可以延迟。
2.- 调查中的合作
被调查机构在OLAF的人员开始进入它们的工作场所进行调查,或者初次被要求提供它们所掌握的文件或者信息的时候起开始获得通知。
OLAF和共同体机构以及成员国在调查中有互通信息的义务。各机构及其成员国应在调查中随时将它们获得的一切和调查有关的信息通知OLAF。 OLAF应将现场调查的主体,目的及法律依据等告知成员国以获取一切必要的协助。
各机构负责监督其工作人员,包括负责人对OLAF的工作人员完成任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各成员国负责监督国内有权力的部门在遵守内国法律的前提下对OLAF的工作人员完成任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OLAF在成员国中进行调查时的现场检测,核实等通常是和成员国的有关当局共同完成的。调查中采取的保全措施等也是经OLAF请求由成员国有权力的部门具体执行的。
3.- 调查后的合作
主要就是上文E中所讲到的调查的后续问题, OLAF有责任将调查结果通知有关机构和成员国,有责任将调查报告移交给有关机构和成员国的司法当局。此时OLAF和共同体机构以及成员国之间的职能是衔接的关系,由共同体机构或成员国司法机构对OLAF通过行政调查所取得的事实进行行政或司法上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各机构和成员国可以要求OLAF对某些细节或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解释,补充或说明,或者请求OLAF的成员提供某些帮助。同时, 各机构和成员国也有将处理结果通知OLAF的义务。
即使在不需要后续的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情况下,OLAF至少也应该将调查结果通知其曾经进行过实地调查的机构或者成员国。
六、监督委员会
OLAF设有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监察组织。
A.- 成员组成
监督委员会有五名成员,都是由各成员国内在与OLAF的业务相关部门德高望重,并有一定资历和阅历的独立人士组成。
例如目前委员会中的五位成员,一位是法国著名的刑法学教授(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教授), 一位是国际刑警组织前总秘书长,一位是德国著名的检察官, 还有两位分别是葡萄牙和意大利审计法院的院长。
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不征求和采纳任何机构、政府、机关和组织的意见和指示。
B.- 任期
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一届, 委员会成员行使其职权一直到选出新的人选接替他们为止。
C.- 职责
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OLAF在进行调查过程中的绝对独立性,不受共同体机构,各成员国政府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影响。
此外还监督OLAF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上的规定,以及是否尊重和保护人权及其他基本自由和权力,是否遵守法律中对调查的信息和个人资料保密的规定。
另外委员会也跟踪监督调查后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的后续情况 。
D.- 工作方式
1.- 委员会通过许多途径监督OLAF的工作,比如:
--审查OLAF的局长每年向委员会提供OLAF的该年度的工作安排;
--检查由OLAF的局长定期提供的和调查活动相关的信息;
--可以要求查看一切OLAF储存的资料,数据和文件;
--可以请求专家进行核实,鉴定和研究;
--可以听取各机构,机关以及组织的代表的意见等等。
2.- 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形式主要是召开会议,会议一般每个月举行一次, 每年至少举行十次,每次两天。 会议的地址一般设在布鲁塞尔,也可以根据情况的需要在卢森堡或斯特拉斯堡召开。
在会议上委员会成员一般讨论在研究OLAF的材料中发现的问题,找出对策;做出一些大方向上的决定(由秘书处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讨论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安排。
有的时候,会在会议中安排会见有关人员,商讨一些问题, 如邀请负责共同体财政事务的委员会委员(Commissaire), 欧洲议会中财政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审计院的院长等出席会议,一起讨论OLAF的工作情况。
此外,OLAF的局长和工作人员出席会议更是经常的情况。他们通常被要求向监督委员会成员汇报OLAF工作的情况,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或者对委员以前对他们的工作提出的意见给予改进的答复等。
3.- 秘书处
监督委员会设有常驻的秘书处,设在卢森堡。秘书处的工作非常繁忙: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与OLAF的日常性的联系,负责对OLAF提供给委员会的资料、数据,信息的归纳、分析、整理,为监督委员会的决策提供基础; --秘书处是委员会会议的延续,它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会议的决定, 制作会议纪录,为下一次的会议作准备工作;
--秘书处还负责和其他机构的联系和沟通;
--不在会期期间的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协调、意见的转达等也由秘书处负责;
--负责撰写委员会的年终活动报告;
--负责起草委员会提交给各个机构组织的意见,汇报,建议等文件,等等。
E.- 监督委员会的职权
--欧共体对OLAF局长的任命必须征求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经OLAF局长的请求或委员会本身认为必要,向OLAF局长提供意见(avis);
--每年至少向共同体机构提供一份年度报告;
--在其职权范围内向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审计院提交关于OLAF进行的调查的结果,以及调查后续情况的报告;
--可以向共同体机构提供一切它认为合适的对OLAF的运作的评价和意见;
--应有关机构和权力当局的请求提供咨询和意见(consultation et avis)。
七、目前与OLAF有关的有争议的问题
1. OLAF是专门负责对共同体机构和共同体领土上的侵害共同体财政和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的部门,保证OLAF的独立性非常重要, 但是目前OLAF仍然与欧共体委员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其在编制上属于委员会, 更重要的是它的财政预算也包括在委员会的预算之中。 这难免让人对它的独立性产生顾虑。目前有一种意见是,鉴于OLAF的重要性将它设立为一个欧共体的机构,也就是使其成为与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欧共体法院以及审计院同等地位的机构。但是对这一意见存在极大的争议,首先是其是否已经重要到可以成为一个制度性的机构的问题,其次即使真的要想让它成为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还涉及到修改条约,成员国的一致赞成等一系列具体的实际问题。
2.- 如本文第五部分提到,OLAF在开始内部调查之前有一个条件,就是被调查的机构必须预先同意了一个关于OLAF可以在其内部进行调查的决定(décision), 否则即使OLAF有线索认为在这个机构内部可能存在舞弊、受贿、腐败等行为,它也没有权力去进行调查。到目前为止欧共体的两个银行, 即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就都没有接受这样的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机构没有接受这类决定,即使OLAF发现在其中存在可能侵害共同体财政经济利益的行为,OLAF也不能进行调查。值得思考的是,这种将是否开展调查的最终决定权交到调查可能揭露它的不法行为的机构手中的做法是否合理?
3.- OLAF的局长是一个对OLAF的调查职能起着重要作用的任务。考虑到他的重要性,法律对他的任命和惩罚都作了特别规定 , 但是规定还是不尽完善,特别是关于对他的惩罚,法律中没有规定哪个机构有提议的权利,也没有规定什么标准。当然,对于他可以适用对于共同体中一切行政官员(fonctionnaire)的普通法。但是OLAF的局长的作用显然不同于每天在纸张文件中工作的一般行政官员。他的任命有特别的规定,而在这样一个重要的位置上,他该对谁负责,如果发生了违背职责的问题,由谁可以发起对他的核查,以什么标准评价他的工作的合法性,这些却在法律甚至内部文件上都找不到任何规定。所以如何保证如此独立的一位人士能够履行好如此重要的职责也是OLAF需要探讨和完善的问题。
4.- 目前在OLAF的工作中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
-在OLAF所进行的调查总数中大约有40%的调查超过了9个月,而在1999年7月1日以后展开的调查中更是有60%超过了9个月,这些案例它本应通报给监督委员会,但是实际通报的数目只有应该通报数的一半左右。
-在OLAF向监督委员会的汇报中,没有出现有人提供线索,而OLAF没有展开调查的情况,这是否说明OLAF对任何提出的线索都会开展调查?如果不是这样,那么OLAF进行调查的案例和有线索可能存在违反行为的举报的比例是多少?OLAF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对什么样的线索继续深入调查,而对什么样的线索置之不理?这些都是存在很多漏洞,疑点,而OLAF又不能做出解释的问题。
-在根据线索开展调查的案例中,获得信息的时间和调查开始的时间中间有一段差距,对于有些案例,这段差距竟然相差几年,这种现象让人非常难以理解。这样拖延时间,许多线索和证据在这么长时间之后很可能难以取得,所以非常不利于反舞弊、贪污等活动的进行。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种拖延?对于OLAF来说到底多少时间是一个合理的期限使它能够即考察了线索的价值,又不会耽误调查的时机?
-在OLAF所作的调查中,超过9个月的案例主要是由于案情复杂,涉及的方面比较多,以及技术上的原因等,但是也不应忽略存在着由于OLAF内部的人事调动或行政上的原因 使调查的期限拖延,这些都是应予避免的情况。
以上这些都是OLAF在现阶段存在的明显且主要的问题,都是OLAF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的方面。
5.- 在OLAF调查之后,交给欧共体机构出来的案件中有70%以上都有了回音和处理结果;而交给成员国解决的案件中只有20%有了结果。OLAF调查的目的是查清对共同体经济利益的危害行为和事实,并杜绝以后类似事件的发生,保护共同体 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果调查进行后,查出了不法甚至犯罪行为,然后就无声无息了,这显然不利于OLAF的目的的实现。因此加强与外部合作,尤其是与成员国司法当局的合作也是OLAF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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