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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法国“战斗团体与私人武装禁止法”

    国庆刺客枪声
    
    法兰西大革命213周年,巴士底监狱攻破纪念日, 2002年7月14日,一年一度的法国国庆游行在香榭丽舍大道举行。多云时晴,微凉,正是观赏游行的好天气。蓝白红三色大旗高悬凯旋门正中,也一路挂满路旁的法国梧桐树。热情的外国游客与巴黎人民,早将2公里长的香榭丽舍大道挤满。旌旗飘扬,万头攒动,大家热切盼望游行典礼的开始。
    负责巩卫中枢与出席国家庆典的特种部队,共和卫队(Garde Républicaine) ,跨着健马首先登场。这支首都卫戌部队仍穿着1880年制定的服饰,而此服饰又承袭拿破仑“胸甲骑兵Cuirassier”壮盛军容的传统。他们人矫捷,马雄骏,盔甲鲜明耀眼,骑刀光可鉴人。亮丽的头盔红饰羽,对映着绿色树荫与三色大旗;马蹄高踩着香榭大道石板路面,蹄铁声爽脆利落。蓦地,共和卫队的乐手吹奏起清越高昂的铜管军乐!蹄铁与喇叭激扬了观众的万丈豪气,也揭开了游行序幕。前导的共和卫队过后,便是新任总统希拉克的敞蓬坐车,无防弹玻璃装甲,以中等速度行驶。他面带微笑,充满自信地自座位站起,向群众挥手致意。突然,凯旋门附近一角的群众发生骚动,并杂有类似引擎发动不良的爆炸声响,但瞬间即归平静,稍远的群众根本不见此幕。希拉克平顺抵达凯旋门,向无名英雄火献花肃穆致敬。其后又搭乘敞蓬坐车,再经香榭丽舍大道,登上协和广场的大阅官观礼台。由于今年适逢美国西点军校创校两百年,西点师生也应邀参加游行。他们与法国圣西尔(St. Cyr)军校的队伍,一前一后,博得了香榭丽舍大道两旁群众的满堂喝采。各游行队伍陆续经过观礼台,向大阅官希拉克敬礼;空军军机也自凯旋门往东飞向协和广场,在香榭丽舍大道上空喷出三色国旗焰雾,将庆典推到最高潮,国庆游行顺利结束。
    然而,那一度骚动所传出的声响,可不是点火不良的引擎声,而是货真价实的枪声!马克西姆·布纳利(Maxime Brunerie),年方廿五,会计系学生,混迹于围观群众中,从吉他袋悄悄拿出长枪,准备瞄向希拉克。刺客方欲举枪,旁人即觉有异,几名群众奋勇向前抢枪,并呼叫警察!刺客迅速先开一枪,争夺时再开一枪。须臾警察赶至,布纳利立遭制伏,旋即押解上车而去。侥天之幸,全事件无人受伤。
    
    刺客所属社团与个人背景
    根据调查,布纳利隶属法国一极右派组织,“激进单一团Unité radicale”。该组织约有100名成员,50余名声援者。其网站公然显示纳粹“带钩十字das Hakenkreuz”图腾(此乃法西斯标志,而非佛教梵文的“万字标志”)于首页,宣扬白人至上思想,尤其仇视阿拉伯裔、非裔、与犹太人种,要将他们驱逐出法国领土,建立纯净、种族单一的法国人国家,是一不折不扣的种族歧视,法西斯极端社团。由于他们与法国极右派政党“民族阵线Front National, 缩写FN”的主张相近,是以激进单一团也参加了今年5月1日民族阵线的巴黎游行,为民族阵线总统候选人勒庞(Jean-Marie Le Pen)造势。激进单一团的成员大多黑衫黑裤,间或光头,蒙面或戴安全帽隐藏身份,予人神秘恐怖,却又不敢公开露面,毫无骨气之感。勒庞本有法西斯思想,曾宣称:“纳粹毒气室云云,不过为盟国向壁虚构的宣传而已。”“50年前的纳粹旧事,何必一再提起?何必一再要求道歉?”“法国人应该血统纯正,种族单一,认同清晰,绝不可与专出匪徒、贫穷肮脏的外来人种混杂,这些外来人民都应滚出去,回到非洲大陆去!”因此引来胸襟广博的法国人一致讨伐,痛批民族阵线实为“法西斯仇恨党”!因为民族阵线缩写 F 实乃“法西斯fascisme”,N则与法文“仇恨haine”发音相近也!反省力强的法国人,还打出口号:“(无论)第一、第二、还是第三代,我们都是移民子孙!”反制勒庞。盖法国人种多元(请看法国国家足球队成员即知,各色人种皆有,当家中场席丹Zidanne尚为北非阿尔及利亚裔),自西泽征服高卢(法国地区古名)以降,二千年来本土外来人种相混,本土人种早不可辨,亦不必辨。单一种族优越思想,不仅不符史实,更与现况大谬。勒庞势孤力单,正需要头脑不清,杞忧饭碗被“外来人抢走”的年轻人作其打手,而激进单一团也想趁机呛声,双方互为利用,一丘之貉。
    布纳利本人更是狂热的法西斯党徒。警方在他住处,找到数本希特勒《我的奋斗》,还有纳粹党标志。尚不仅于此,布纳利还参加另一极右派政党“共和民族运动MNR”,在2001年市镇选举时,名列该党市议员候选人名单。“共和民族运动”党魁梅格雷(Mégret)本为勒庞长期左右手,惟1999年自民族阵线分裂而出,“宁为鸡口”,然实与勒庞一鼻孔出气。布纳利虽然落选,其政治倾向却极为突出。
    法国情报局7月5日的报告,就已指明“激进单一团”是同类团体中,最危险的组织,不过没料到团员布纳利果真行刺希拉克。案发后,激进单一团负责人罗伯特(Fabrice Robert)称,行刺纯属布纳利个人行为,与团体无关。千夫所指的勒庞与梅格雷,更在电视访问镜头前作无辜状,极力撇清渠等与布纳利的关系。勒庞推托,说这是梅格雷政党的家务事;记者进一步追问刺客思想是否受其法西斯影响,勒庞即顾左右而言他(勒庞最擅长答非所问,也最狡獗于“选择性记忆”与“选择性回答”)。梅格雷则说,他只让布纳利登记为该党候选人,至于此人之选后行径,他则毫不知情。刻下调查仍在进行,吾人不清楚布纳利是否精神耗弱、心神丧失,也不清楚他究系单枪匹马,或尚有共犯。
    
    “战斗团体与私人武装禁止法”:解散激进社团之法律依据

    暗杀事件引起全国公愤,朝野同声厉责此一愚行,内政部立即着手研究解散“激进单一团”的法律途径。“战斗团体与私人武装禁止法”,即为内政部依法行政之依据。
    
    本法制定缘起

   “战斗团体与私人武装禁止法”(Loi du 10 janvier 1936 relative aux groupes de combat et milices privées),公布于1936年1月10日,其立法目的,就在查禁当时的法西斯团体,以保卫国家社会安宁!彼时意大利莫索里尼与德国希特勒已先后执政,狂热的极右派法西斯有烽火燎原,扑向法国之势。盖德国威玛共和时期,各政党都有私家武装队伍,或准军事组织,以壮声势,并暴力对付政敌。左倾政党方面,共产党有「赤色先锋战士队 Roter Frontkampfers Bund」;社会民主党则联合德意志民主党(DDP)、中央党(Zentrum,实为天主教派政党),编练“国旗军Reichsbanner”;右倾阵营方面,德意志民族人民党(DNVP)练有“钢盔团Stahlhelm”,总统兴登堡尚是名誉会长;纳粹党更有四出殴人滋事的“突击队Sturm Abteilung, SA”(指挥官罗姆Röhm,日后遭希特勒枪决,兔死狗烹) 。社会因此动荡不安,但各党(尤其纳粹党)却藉此吸收党徒,居然实效不小,1933年希特勒还合法取得政权。受此成功激励,法国法西斯党徒自也蠢蠢欲动,何况法国王室复辟派贼心不死,1898年即已组成“法兰西行动党Action Française”,此际更欲结合法西斯运动团体,借尸还魂。1932年起,巴黎街头已开始纷扰不安,法西斯党徒接连暴力示威游行。1934年2月6日,法西斯政团“法兰西行动党”,联合了退伍军人与其余极右派团体,如“火十字联盟(la Ligue des Croix de Feu)”等,打出“政权轮替”与“反对议会内阁制”的口号,发动浩大的巴黎示威。示威群众意欲强入国会大厦(Assemblée Nationale),总理达拉第(Daladier)下令军警开枪镇压,当场杀了16人,击伤1500余人,伤亡非常惨重,才算控制情势 。
    经此一役,法国政府觉悟必须改变态度,防范于未然。民间团体若有法西斯倾向,应即查禁,将之解散。制定于1901年的法国“人民团体组织法”(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虽已在第3条规定:“人民团体之结社目的,为不正当(illicite),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国家领土完整,或危害政府组织之共和原则者,无效,并应解散。”;惟显然过于不足,对新兴的法西斯团体无从有效规范。人民团体组织法为规范社团的普通法,为解决严重的法西斯团体问题故,有制定特别法的必要,国会遂在1936年通过“战斗团体与私人武装禁止法”。
    
    内容与救济
    本法仅3个条文,其后又数次修正。1992年删除第2条与第3条,现行条文仅剩1条而已。然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解散社团的构成要件与救济途径,均包括在内。兹将全文迻译如下:
    
    「第1条人民团体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务会议(Conseil des ministres)通过 ,总统发布之谕令(décret),予以解散:
    一、发动武装示威游行者。
    二、非政府所核准之军事预备役社团,然循军事化形式与组织方式成立运作,具有战斗或私家武装团体性质之体育或运动性社团者。
    三、结社目的,在损害国家领土完整,或主张以暴力危害政府之共和体制者。(按:本款系针对独立份子,与王室复辟份子而发)
    四、社团之行动,在使建立合法共和政府之努力,归于失败者。(按:本款为1944年12月30日所增订,目的在对付二次大战后,已日薄西山之王室复辟派,然尤其针对当时势力急涨之法国共产党,因共产党曾主张建立苏维埃政府,不符共和政体原则。)
    五、号召群众,对与德国占领军合作之“法奸”处以私刑,或颂扬此一媚敌之合作行为者。(按:本款为1951年1月5日所增订,缘法国光复后,与德国占领军合作之“附敌者collaborateur”,亦即法奸,成为各地民众痛欧处罚对象 。又因战争关系,军械大量散落民间,因此法奸被私刑枪决或拷打致死情事,仍有所闻。战争虽已结束6年,法国政府尚须增订本项条文,可见问题相当严重。为求周延公正,两项截然不同的行为,皆在本款处罚之列。)
    六、以种族本源(origine),或其隶属不隶属于某类人种(ethnie)、民族(nation)、种群(race)、或特定宗教教徒为由,对于个人,或个人所属族群,煽动歧视(discrimination)、仇恨(haine)之行为,或暴力相向(violence);或宣扬炮制上述前段之理念或理论基础,俾正当化或鼓励此等歧视、仇恨或暴力行为者。(本款为1972年7月1日所增订。)
    七、于法国领土之上,或以法国领土为其基地,从事或引发对法兰西,或对外国之恐怖行为(terrorisme)者。(本款为1986年9月9日所增订。当时法国爆发数起公共场所爆炸、劫机等恐怖份子案件,爰增设本款。)
     对依第一项所发布谕令之解散行为,有不服者,得径向平政院(Conseil d’Etat) 起诉。平政院应即受理,并应尽速判决之。
    由上可知,法国对于危害民主共和价值,妨碍国家领土完整,及煽动族群仇恨歧视的社团组织,可谓深恶痛绝,是以采取坚决打击的手段。首先,本法适用之对象,乃人民团体或人民组织;至此等团体之形式或态样,系为1901年“人民团体组织法”上之社团(association),亦即众人依照共同目的而合致之意思表示,共同负担权利义务之团体 ;或虽非社团,然事实上以组织方式运作之团体(groupement de fait, groupement de facto),则在所不问。适用对象可谓规定得相当周延,盖此等团体或公开运作,然更或以秘密方式吸收联络成员,而后者可能危害更烈。“激进单一团”便非社团,而是一事实上以组织方式运作之团体,有负责人、干部、工作分配等,相当有系统。
    其次,法国系以位阶极高的“谕令décret”,发布社团的解散宣告。谕令乃专指由国务会议通过,经总统或总理发布的行政行为(acte administrative);其内容可为一般抽象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规则,或内容具体,而对象特殊的行政处分。于此解散社团的行政处分,本法特别规定,应由总统发布之,可见法国对解散违法社团的决心与态度之坚决。
    再次,针对解散社团的谕令,在此为行政处分,本应享有行政救济途径,本法特别准许径向国家最高行政裁判机关----平政院起诉。且平政院对此重大案件,应速审速结 !对于平政院之判决,不得声明不服。法国宪法委员会仅在法律案公布之前,进行合宪与否之审查,为事前审查(a priori);法国并无法律公布后之事后审查制度(a posteriori),亦即无类似德国之宪法诉愿,亦无如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人民有声请解释宪法而享有救济之制度。从而对于平政院判定解散社团为合法之判决,已为最终局之判决,再无向宪法委员会声请救济之可能。
    最后尚值一提者,乃法国政府为求详密调查人民团体是否构成本法要件起见,在“电子通讯机密保护与监察法Loi n°91-646 du 10 juillet 1991, relative au secret des correspondances émises par la voie des telecommunications”第3条特设规定,政府得对“私人武装暨战斗团体禁止法”适用之对象,进行电子监察或监听。惟必须由总理出具附有书面理由之授权书,或总理特别为电子监察事务而委任之高级专员,出具附有书面理由之授权书,说明确有进行电子监听之必要,相关机关始得进行电子监察工作。
    
    本法适用简史 
    
    本法施行后,已经多次适用,概况如下:
    1936年,本法施行后,火十字联盟、法兰西行动党等法西斯危害共和国的团体,立遭解散 。
    1950年阿尔及利亚战争期间:适用本法,解散宣扬法国种族优越的“法兰西长枪党 Phanlange française”,也查禁数个主张阿尔及利亚独立团体。盖当时阿尔及利亚仍为法国行省。
    1968年:依据本法,解散极右派的“西方党 l’Occident”,也解散两个极左派团体:“3月22日行动党Mouvement du 22 mars”,与“共产革命青年团Jeunesses communistes révolutionnaires”。
    1973年:极左派“共产革命团Ligue communiste”,遭解散。
    吉斯卡尔总统时代(1974—1981):解散数个主张分裂国土的独立团体,甚至包括主张高度自治(autonomistes)的团体,也在禁止之列。法国中央集权与国土不容分割的传统极强 ,因此主张科西嘉独立 、巴斯克 (Basque)独立与不列塔尼(Bretagne)独立的团体,在吉斯卡尔总统期间均遭解散。另外,1980年,极右派新纳粹团体,“欧洲民族行动联盟 la Fédération d’action nationale et européenne”,亦遭解散。
    1982年:右派团体,“公民行动服务队Services d’action civique”,以及主张科西嘉独立的恐怖组织“科西嘉民族解放阵线Front de Libération nationale de la Corse”,均遭解散。“公民行动服务队”打着尊崇戴高乐思想的旗号,以为掩护,仍不免遭到查禁。
     1993年:两个库德族人(Kurdes,土耳其少数民族,主张脱离土耳其独立)组织,遭到解散。
    
    法国总统明令解散激进单一团
    
    刺杀案后,法国内政部除调查凶手布纳利以外,当然也对涉嫌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的“激进单一团”,展开全面调查。不踰月,内政部长萨科奇(Nicolas Sarkozy)即于8月6日,向国务会议与总理拉法兰(Jean-Pierre Raffarin)提出报告,确认“依据1936年1月10日之‘战斗团体与私人武装禁止法’第1条第1项第6款之规定,法兰西必须禁止歧视任何族群之思想”;而激进单一团的行动与主张,乃“鼓励年轻人之歧视、仇恨、与暴力思想,且此等思想,尤对居住于法国领土上之外国人、与原为移民后裔之法国人,以及犹太人而发,是以完全为种族歧视暴力之展现”;从而,内政部依据法律规定与公共秩序之要求,提议:“必须将激进单一团解散”!当日,总理赞成内政部长之提议,国务会议无异议通过内政部长之提议,主持国务会议的总统希拉克,随即裁可发布「2002年8月6日解散不正团体谕令Décret du 6 août 2002 portant dissolution d"un groupement de fait」,解散激进单一团,并由内政部负责执行解散事宜 。政府发言人古贝(Jean-François Coupé)在其后所召开的新闻会上,还补充说明:“激进单一团非常危险。其所有活动宗旨,都在宣扬‘仇恨’二字,对外来移民的仇恨、对犹太人的仇恨、对阿拉伯人的仇恨、对外国人的仇恨等等,罄竹难书。其理论基础,就是白人至上主义而已!因此,为保护公共秩序与公众和平(la paix publique)起见,政府必须解散此一组织!” 该团体遂遭法国政府解散。
    激进单一团解散后,其网站即遭警方关闭;在法国境内运作的各网站,均须撤销该团网站的登录与连结。该团的书面与其他形式出版品,也一律查扣,禁止发行。该团亦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举办任何活动。
    该团负责人罗伯特获悉解散令颁布后,声称他们将服从法律,放弃至平政院声请救济的权利。但却又阳奉阴违地宣称,团员们将另起炉灶,成立合法的组织,提出更明确的思想,来运动大众。又称,吾人纵可禁止组织的成立,但不可能禁止思想的散播 !至于朝野各党反应,不论左派右派,则都赞扬此一解散决定。然而两个极右派的政党,勒庞的“民族阵线”与梅格雷的“共和民族运动”,却仍批评解散决定。勒庞语带嘲讽地说:“政府当然有权解散暗杀希拉克的团体。但是政府却不敢同样强硬地对抗科西嘉与巴斯克分离人士。可见希拉克只在乎自己性命,却不敢扫荡危害法兰西统一的份子。” 承认政府合法行为时,不忘倒打一钯,真可谓是政坛老狐狸了。
        
    结 语
    
    结社自由诚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然而公共安全秩序,亦为宪法要求实现的国家义务,两者均各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因此不免有时处于对立状态。如何妥善划定二者界线,是一永恒的公法难题。而由于民主非常脆弱,尤其容易受法西斯思想,民粹主义,种族歧视宣传,以及国土分离份子等所攻击破坏。所以吾人必须世世代代,小心翼翼地呵护民主意识。从而对于上述危害民主共和秩序的结社团体,必须予以依法禁止、解散。法国的“战斗团体与私人武装禁止法”,就是意在保护民主,与平衡结社自由的立法例,具有程序灵活却又立意慎重的特点。台湾地区的“人民团体组织法”,也是一部具体实现宪法结社自由,与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不过对于不正团体构成要件的规范,显然较法国立法例为疏漏。将来有机会修改本法时,似可参考法国立法与施行的经验。
    惟“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国“战斗团体与私人武装禁止法”通过近70年来,虽已解散许多不正团体,然而此类团体仍然未能以一纸法令,而完全禁绝。“激进单一团”的负责人在该团遭禁后,宣称要另起炉灶、运动群众的态度,深值吾人警惕,毕竟思想藏诸内心,不可能由外在的法令而强予抹灭。况且,网络科技无远弗届,网络世代又逐渐减低与真实人间社会的互动关系,是以散播危害民主的言论,比以往更为迅捷有效,也更令人担忧 。解散不正团体,只是扬汤止沸;斧底抽薪之道,仍在培养并深化社会的公民意识,政治人物尤须注意言行,绝不可为收割政治利益,而不断传播游走法律边缘,甚至危害民主共和制度的言论。如此,虽然不可能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免疫于民粹与法西斯思想,但起码可控制在“癣芥之疾”的范围,情况不致失控,而社会主流思想也能予以痛击。君不见,今年5月间,法国民众发起无数大小示威,抗议极右派民粹的总统候选人勒庞吗?勒庞还是有吸票能力,还是有年轻人被极右派组织给吸收;但仍然有更多的群众与年轻人,高喊“自由平等博爱”、“我们都是外来移民子孙”;勒庞终至落选,法兰西的民主共和制度,也终获确保。先进民主国家如法国,仍须戒慎恐惧地维护民主体制,新兴民主国家更应反思并借镜之。


    (作者为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律系学士、辅仁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政治大学博士班肄业,现为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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