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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美国案件流程管理概览

     一、美国流程管理制度的由采和发展
     与大陆法国家职权进行主义不同,美国传统审判方式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人主导诉讼,表现为律师很大程序上控制了诉讼的强度与进程。特别是在庭前准备阶段,除非双方有争执不下的问题需要裁决之外,法官概不介入。这导致了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分配不公等弊端。
     1921年美国前总统威廉姆•塔夫特,成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积极致力于解决司法拖延。曾任全美律师协会主席的阿瑟•文德比尔特对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建立也功不可没。二战结束后,他成为新泽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将其强化法院管理的理想付诸实践,最引人注目的措施之一就是任命了有史以来第一位美国法院行政管理长官。1968年选举产生的法院书记长官们创立了全美法院管理协会,法院管理作为一项职业产生。随后,全美国司法学院、联邦司法研究中心、美国州法院系统行政管理会议等组织纷纷出现。
     虽然1937年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宣称:“程序应该解释为保证公正、迅速、简便的处理诉讼”,但程序上重大的变化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1976年对全美21个州一审法院民刑案件的一项调查表明,结案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性法律文化,即:各地法官和律师对结案速度的期待值、法官和律师对此问题的态度和行为习惯。报告者提出了建立由法院而不是律师控制的案件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和落实个案的进程计划增强确定性和提高效率等具体建议。这一报告使80年代很多法院都加强了法官的积极介入和法院对审理进程的监督,建立流程管理、减少诉讼拖延就成为20世纪美国法院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1990年全美国一审法院工作指南委员会将避免拖延作为一系列法院管理规范的中心,至此流程管理成为美国法院管理的核心,加强流程管理成为美国法院改革的基本内容。
     二、美国流程管理制度基本内容之一:法院取代当事人控制诉讼进程
     流程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法院要控制从起诉到审结的全部进程,尽可能合理及时地结案,减少当事人和法院的成本。按全美律师协会要求,法院应当设置全程审判时间总规定和各主要类型的案件主要环节完成时间的具体要求。主要措施有:
     (一)及早介入诉答程序
     1.监控诉答、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法院自动信息系统向法官和法院管理人员定期提供一定阶段的案件是否超过这一阶段规定时间的信息。例如,过去对民事诉讼原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法院传票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如笔者所访问的亚历桑那州曼尼科巴县高等法院(以下简称县高等法院)规定,原告起诉当日计算机自动分案,90天内没有原告完成送达的信息输入,计算机会提醒法院流程管理人员催促。第120天计算机会做出驳回通知书,等等。
     2.较复杂和疑难的案件要举行由法官或仲裁者或法院管理人员主持的早期会议。一要规定日程安排,以确定证据交换程序完成的时间;二是使法官得以与律师一起解决诉答或发现中的问题,律师可以及早讨论和解。如果律师们对法院工作人员安排的根据案件难易程序确定的不同审判路径(审判路径容后详述)有争议或双方律师就此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可及时裁决。
     (二)确保证据交换程序有序高效
     高效的审判有赖于当事人和律师证据交换程序中的充分准备,而充分的准备要靠“违反庭前程序的要求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一原则来保证。美国州法院初审法官减少诉讼迟延委员会要求:在证据交换程序前,当事人就应自动披露有关信息,召开早期会议、解决信息披露中的异议,并且针对个案的需要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书面的证据交换程序计划,且各事项间时间间隔越短越好等建议。法官一概不介人证据交换程序,只是与诉讼参与人保持联系:1.对流程节点(时限)及其他程序性要求给予适当提前的通知;2.所有的延期申请或修改庭前日程安排的申请应当在流程的各时限到达前提出且有充分的理由方得许可;3.对律师不符合流程管理要求的行为必须作出反应,包括制裁。4.从当事人的律师费用负担方面充分考虑流程管理程序的合理性。要求律师控制不必要的费用和拖延。
     (三)确定可靠的审判日程
     审判日期的确定将促使当事人和律师较早地达成和解或完成庭前准备,使法院得以较准确地预见所需陪审员的数量。要保证审判日期明确可靠,需要:
     1‘确定特别审判日期之前尽可能结案。2000年,高等法院未经开庭结案的刑事案件约96%,民事案件的97%在庭前结案。所以开庭安排表上的案件数量总是远远高出实际开庭数量。庭前结案,除民事诉讼双方和解或刑事诉讼双方达成交易外,还因为一有可能,法庭就会对庭前的动议,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禁止动议和民事中的快速裁决申请作出裁决。
     2.探索现实的排庭数量。个案何时审判、审判多久取决于律师关于何时将案件交付审判、会延长多久的陈述等。简单的安排方法就是一个时间只排一个庭。但法官也许会遇到审判延时或对交付裁决的争议事项和解而导致开庭落空。同时,和解结案数可能没能与新收案数同步,积案会增加。为此,可以采用一个法官同一时间预先安排多个开庭,以确保届时总有一个庭开。但这又会产生三个问题:一是法院工作人员要准备多个开庭通知,输人多个开庭安排信息到法院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且明知不可能都开庭仍要带多个案件案卷到庭;二是太多的律师和当事人到庭,增加了诉讼成本。三是即使法院安排了较多的开庭,可法官还是有可能有备而来却无庭可开,因为律师知道多个庭同时安排、但又不可能都开,可能怠于准备,导致无法开庭。
     避免多个开庭同时出现或都落空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建立合理的排庭量,这个量就是各法院按其规模所确定的每一个审判日所允许的开庭数量的最低容纳水平。没有确定的公式,只有各法院的经验来决定这个量。案件类型、争议金额、复杂程序和律师执业作风等都会影响这一水平,法院要利用历史信息和需要开庭的案件及当事人情况,尤其是利用自动化的流程管理信息系统,比较安排开庭的数量与实际开庭、驳回和和解的案件的比例。管理者只有根据实际开庭、庭前和解与未能按计划如期结束庭审、不得不继续开庭的案件数量关系,来决定增加或减少开庭安排。
     3.候补法官。预先排庭的实现会受到未来的变化影响。如果所预期的和解、驳回的案件数量不够,法官就不够。不确定性的另一原因在于审判可能持续,如开庭未能如期在周三前结束,而周三同一法官另有一案安排了开庭。法院此时要求,要有后备法官帮助应急。首席法官因行政事项而少有审判安排,可以候用,最常见的是办法则是使所有的法官互相帮助。哪位法官有时间帮忙,当事人则会被带到帮忙法官的法庭;或者由首席法官或管理长官监控所有的法官的日程以决定谁可以帮谁。在县高等法院,各庭内部所有法官之间互助是惯例,笔者多次见到开庭法官因急事而请同庭另一法官代为坐庭半天或一天。因刑事收案增长过快,县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秘书常常将什么案件何时开庭,需要候补法官的信息通过英特网传向全院各庭所有法官,有时间替补的法官会自觉通知首席大法官秘书“替补”。
     (四)庭审管理
     审判,特别是陪审审判,花费了法官们大量的时间。有效的庭审管理,可以大大节约审判资源。1992年,全美律师协会采纳了全国州法院初审法官会议推荐的审判管理规范,要求“法官应当作好开庭的准备,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所有各方作好各种程序准备,确保审判如期举行,各方均有公正的机会举证,审判在没有不必要的打断的情况下顺利结束。”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组成部分,有效的庭审管理包括四个部分:1.准备好开庭。使庭审时间得以最佳的利用的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在开庭两周前的庭审管理会议,由法官和双方律师参加。据笔者观察,大多数案件一次短会即可,复杂案件才有多次。会议目的就是为开庭作好准备,内容包括:(1)解决证据交换程序中悬而未决的问题,如检查是否还有悬而未决的动议需要裁决;(2)双方向法官明确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3)证据交书记官标注;(4)明确出庭证人名单交换,出庭作证的安排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质证;(5)与律师就庭审不同阶段的时限问题达成一致,包括选择陪审员、双方询问或交叉询问每个证人所需要大致时间;(6)明确就证据可采性存在的潜在争议;(7)明确其他庭审所需,如口译员、电子设备等;(8)考虑和解的可能性或者不要陪审团审判的可能性。2.确保及时开庭。3.主持陪审员选择程序。4.控制庭审中当事人和双方律师的行为,执行庭审时间限制。如当庭制止律师反复打扰证据的提出,一天的庭审结束后提醒律师其询问(或交叉询问)大大超过审前会议约定的时间,并挤占了此后质证其他证人的时间等。
     三、美国流程管理制度基本内容之二:区别案件管理
     (一)区别管理的意义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不同的案件需要获得法院不同的关注程度和时间分配,除了传统的公正裁决之外,法院和法官还有公正分配审判资源的义务。为此,法院要从制度上区别对待不同案件,法官要成为为当事人和法院控制时间和金钱成本的管理人。不同的案件可以分配不同的审判者,如县高等法院有包括缺席审判、裁定扣除部分工资等5类简单民事案件毋须法官而由司法官(C。Mmisei。Ner)作出判决;同一个法官办理的不同的案件应当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同一案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不同。
     没有实行案件区别管理的法院,会对所有案件或某种性质的全部案件适用同样的程序和时间表,如按起诉时间先后来审判,而忽视个案的区别。这时就会导致有的案件不必要地被安排给法官,有的可以很快结案而被律师人为拖延,有的案件法官应当却没有给予及早的或更多关注而被拖延。
     (二)区别管理的程度
     从最简单的标准来分,案件区别管理将案件会分作三类,适用三种审判模式或路径:1.进展迅速只需要法院一点关注即可的简单案件,如清偿债务的合同案件,无需证据交换程序,可以直接确定在起诉后数月内审判。一般需6个月。2.要求证据交换程序、有争议事项需要法官或法庭听审、但无需更多关注的标准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一般要12到18个月。3.标的大,当事人或律师多,争议的法律问题复杂的案件。如集团侵权之诉,专业人员(医生、注册会计师等)失职之诉。诉答、证据交换程序及为庭审作准备的各阶段均需要法官关注与介入,一般需要24个月。法院往往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分类更精细的流程管理模式。
     县高等法院将离婚案件区分为5个模式:无小孩扶养和无财产评估需要的,4个月结案;无小孩但有财产争议的,8个月结;有小孩但不争监护权的,7个月结;有监护权争议的案件,10个月结;判决之后发生监护权争议的,2个月内结。
     由于庭审是一次性、不间断的,除特例之外,庭审时间少则半天1天,多也就数周,因此节约当事人时间和成本的基本要方法是缩短证据交换程序。案件区别管理的效果在证据交换程序中十分显著,如新泽西州堪姆顿高等法院1988年建立了民事案件流程管理8个模式,这些处理案件的路径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和案情的复杂程序而设计。例如,确权裁决或宣告模式(法院只是宣告确认当事人有某一权利的判决)确定后的第30天举行流程管理会议,证据交换程序100天;而有严重人员伤亡且案件较复杂的医疗纠纷、产品责任、建筑事故等则需要300天的证据交换程序时间,确定模式后150天内要举行管理会议。同时,不同模式中当事人权利也受到不同的限制,如有多个被告的人身伤害案件中正式询问和庭前质证受到一定限制,而在较为简单的模式中,庭前质证则不被允许。
     (三)区别管理的方法
     法院要求律师在起诉和答辩的时候附上案件信息表,使法院得到足够的信息确定相应的案件区别管理模式,使不同的案件进入不同的流程。不同的流程有不同的事项安排和时间节点,以及管理程序。律师往往在诉答之时也表明他们为什么要求某一种流程管理模式。如果当事人方面对法院确定的模式有异议,一个法官或一位裁定人员要作出裁决。
     负责确定模式的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法院工作人员,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做法不一。如年收案约3万多件的县高等法院民庭,拥有9名流程管理人员,服务于18位法官和司法官,主要职责有确定案件审判模式,观察每一案件和一当事人诉讼状态,就每一案件日程安排和流程节点要求提醒法官与司法官,以月报形式反映各案所处状态,为司法官安排5类案件听审日程等。而家庭法庭则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没有请律师、当事人一气之下上法庭,缺乏认真准备从而浪费时间和审判资源的特点,专设案件管理人一职,不给任何的实体上的法律建议,只从程序上指导当事人诉讼,回答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问题,按照格式化的选择性填充式问卷,事无巨细地询问并确认从双方从住址到财产、从是否就夫妻和好的可能性详尽咨询过义务工作者到是否就财产和子女抚养权争议问题咨询过律师等问题,最后确定区别流程管理模式。如确认双方在所有事项上都已达成一致,离婚可在数周内完成。对既无律师、也根本没有对诉讼作好准备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管理人则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准备之后,再到法院确定流程管理模式。
     四、法院流程管理制度的多重意义
     全美各地各级法院根据各自收案性质和数量的不同,探索和发展出了形式多样的法院流程管理制度。在形式多样的表象之下,往往既有如上所例举证明的杜绝审判拖延、降低诉讼成本的实效,还可能蕴含着法院承担了回应减少犯罪等公众需求、公正裁判的同时兼顾追求办案社会效果的深刻意义。试以县高等法院的早期处置法庭(EarlyDispositionCourt)为例说明。
     按亚历桑那州刑事诉讼法,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的24小时内,法庭会告知其被指控,询问是否有律师和是否需要提供援助律师;法庭还会决定是否准予保释和下次听审的时间。此后检察官通常会提起公诉,检察官会在听审中以证据向法官说明犯罪成立,应当审判。法官可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或决定进入审判,并安排被告人到法庭答辩控罪的时间。届时,如果被告人承认有罪,则法官为其决定一个量刑日期;如果被告人不承认有罪,法官则会决定审判日期,审判结果为有罪后,法官会为本案决定一个量刑日期。法院成人缓刑办公室会准备一份包括罪犯背景等内容详细的量刑意见书,控辩双方届时也会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法官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决定刑罚。这一过程在该院刑庭事平均需要100天。
     但在县高等法院刑事早期处置法庭,笔者意外地看到:一个上午数10名吸毒犯罪嫌疑人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法庭,在接待处证实他们被列入当天的日程表上后,与各自委托或法院指定的律师碰头。然后与缓刑官见面,讨论承认有罪后可以代替坐牢的惩罚办法,然后他们陆续被传进法庭。未被检方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法官告知,他们有权选择政府的吸毒人员改造计划,如果他们保证完成计划,检察官就不会起诉;已被检方起诉的被告人会在法庭上面对检察官提出的被告人犯持有毒品罪的指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认罪,当即与检察官讨论辩诉交易并达成交易,法官认可交易后当即量刑。改造计划和诉辩交易使正式的审判不再需要。
     对吸毒犯罪审判流程的简化对该法院而言,直接起到了繁简分流的作用。2001年该院结案的27,111件刑事案件,通过早期处置法庭结案超过6,000件。根据吸毒犯罪证据较充分、社会危害较其他毒品犯罪小、被告人容易认罪且其本人或家属往往要求予以及时治疗等特点,在特定时间集中控方(包括警官)、辩方、缓刑官和改造计划官员,尽可能地就审判、惩罚和改造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平均结案时间18天,大大减少了警官出庭作证的工作量,减少了法院听审时间和羁押费用等。因为缓刑官当庭报告犯罪背景、评估治疗需要等,省掉了一般刑事案件为向法官提供量刑参考意见而出具的详尽的调查报告,仅此一项就为县财政节约2万多美元。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人羁押时间大大减少,其戒毒治疗计划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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