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谢丹
男,1957年6月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
1975年6月高中毕业后下乡,1976年2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师政治部保卫科干事、指导员、副教导员、集团军军事法院和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员、总政司法局秘书等职。
现为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副庭长,大校军衔。
1986年7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
此后,曾先后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解放军洛阳外国语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等处学习、进修,
于1996年8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1999年8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1年6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主要社会兼职: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主要学术观点:
一、我国军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发展,要考虑三个因素:首先,军队作为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军队建设和改革有一些特殊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军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军队改革发展的大局;其次,近年来国家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在不断深化,军事法院作为国家设在军队的审判机关,其改革和发展应当跟上国家审判制度发展改革的步伐;第三,古今中外军法工作发展和沿革的事实证明,这项工作本身有一些特有的规律和要求,这些特点需要在改革和发展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我国军事法院的"专门性"不应当只局限于"审判军内刑事案件",而应当体现在调整特定领域的法律关系上,即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依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一些较为重要的法律关系进行司法调节,以促进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从而促进和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军队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及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政治工作制度中不可替代的部分,是正确行使军事司法权的重要基础。因此,应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需要,从编制体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加强研究,大力推进我国军队律师制度的完善、改革和发展。
四、军事刑事诉讼是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有大量的共同之处,也有一些明显的差异之处。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先进和公平与否,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着所在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周密及发展水平,而且直接关系到该国的国防和军事利益能否得到全面而充分的实现.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依法治军已成为我军建设的基本方针的客观形势下,应当对军事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适应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
主要学术成就:
谢丹同志在长期从事军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时,致力于刑法及军事刑法、武装冲突法、军队律师制度和军事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自1985年5月开始,先后在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63篇,参与了11本军事法学理论或应用书籍的撰稿和编写工作。
单独或与他人合作撰写的《关于军事机关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理论探讨》
《关于军职罪并入刑法典的理论探讨》
《关于在刑法分则中增设危害军事利益罪的立法建议及构想》
《军事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研究》
《军队律师制度研究》
《关于军事审判权的若干理论问题》
《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等论文,
先后在中国刑法学会年会、最高人民法院年度论文研讨会和中国军事法学研究会年会上获奖。
另外,还曾翻译发表4篇外军法学论文,并在国际军事法与战争法学会刊物上发表《中国军事法制建设(英文)》。
近年来学术成就:
关于军事审判权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1975年6月高中毕业后下乡,1976年2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师政治部保卫科干事、指导员、副教导员、集团军军事法院和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员、总政司法局秘书等职。
现为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副庭长,大校军衔。
1986年7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
此后,曾先后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解放军洛阳外国语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等处学习、进修,
于1996年8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1999年8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1年6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主要社会兼职: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主要学术观点:
一、我国军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发展,要考虑三个因素:首先,军队作为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军队建设和改革有一些特殊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军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军队改革发展的大局;其次,近年来国家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在不断深化,军事法院作为国家设在军队的审判机关,其改革和发展应当跟上国家审判制度发展改革的步伐;第三,古今中外军法工作发展和沿革的事实证明,这项工作本身有一些特有的规律和要求,这些特点需要在改革和发展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我国军事法院的"专门性"不应当只局限于"审判军内刑事案件",而应当体现在调整特定领域的法律关系上,即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依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一些较为重要的法律关系进行司法调节,以促进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从而促进和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军队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及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政治工作制度中不可替代的部分,是正确行使军事司法权的重要基础。因此,应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需要,从编制体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加强研究,大力推进我国军队律师制度的完善、改革和发展。
四、军事刑事诉讼是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有大量的共同之处,也有一些明显的差异之处。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先进和公平与否,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着所在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周密及发展水平,而且直接关系到该国的国防和军事利益能否得到全面而充分的实现.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依法治军已成为我军建设的基本方针的客观形势下,应当对军事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适应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
主要学术成就:
谢丹同志在长期从事军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时,致力于刑法及军事刑法、武装冲突法、军队律师制度和军事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自1985年5月开始,先后在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63篇,参与了11本军事法学理论或应用书籍的撰稿和编写工作。
单独或与他人合作撰写的《关于军事机关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理论探讨》
《关于军职罪并入刑法典的理论探讨》
《关于在刑法分则中增设危害军事利益罪的立法建议及构想》
《军事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研究》
《军队律师制度研究》
《关于军事审判权的若干理论问题》
《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等论文,
先后在中国刑法学会年会、最高人民法院年度论文研讨会和中国军事法学研究会年会上获奖。
另外,还曾翻译发表4篇外军法学论文,并在国际军事法与战争法学会刊物上发表《中国军事法制建设(英文)》。
近年来学术成就:
关于军事审判权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